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訴,95,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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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黃全金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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