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31,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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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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