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他,85,2023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85號
異 議 人 潘俐尹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建誌


葉琪涓


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他字第85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訴訟費用額,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司他字第69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異議人上開異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69號卷宗審核無訛,異議人既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