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0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慧鳳
債 務 人 曹竣傑
一、債務人張慧鳳、曹竣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慧鳳、曹竣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慧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