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促,17137,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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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玟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12元 方玟晴 自民國112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002 新臺幣176824元 方玟晴 自民國112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6824元 方玟晴 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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