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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17276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1768元 黃慶豐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6 002 89236元 黃慶豐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5 003 211803元 黃慶豐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17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51768元 黃慶豐 暨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9236元 黃慶豐 暨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211803元 黃慶豐 暨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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