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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玉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哲
債 務 人 楊君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②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②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暨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三計算之利息,暨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經查:依債權人之主張及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等影本2件所示,借據第五條第二項均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以及特約條款均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改按貴會基準利率加5%計息外,逾期利息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並不相符。
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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