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促,21832,2024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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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32號
債 權 人 郭韋助

債 務 人 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璣
債 務 人 李宗杰

一、債務人李宗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李宗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600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杰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簽定之日期為民國105年7月14日,查此時債務人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翠璣,非契約上簽章之高快榮,是高快榮顯無法定代理債務人佳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契約書之權限,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依前揭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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