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家催,17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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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楊明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明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12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明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明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63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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