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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地政士即余進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余進家遺產之報酬新台幣參萬元及代墊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零捌元,合計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余進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6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余進家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1年司家催字第98號准予公示催告、遺管人確定後財產清單之調閱、地政事務所註記遺產管理人之送件等。
聲請人業已支出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208元(包含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酌定報酬之聲請費用共1,500元、登報費1,500元、戶政規費180元、郵資28元),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據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
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及遺產稅申報及例行性之遺產管理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為3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1,708元,合計為31,708元,應屬適當。
㈡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共1,5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不另列計,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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