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司繼,4988,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李彥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震清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同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已就系爭土地提起鈞院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分割共有物訴訟,然因被繼承人有無法定繼承人不明,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

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死亡,其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左營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