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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楊鎧誠
楊黃麗淑
黃聰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為公示送達,然查,相對人謝文坡係於民國91年3月25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註記,其最後戶籍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
相對人侯真理則係於民國101年5月1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註記,其最後戶籍地則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相對人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關於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之聲請,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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