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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宗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2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
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前經收養人乙○收養為養子,惟收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收養人乙○於93年3月9日成立收養並經戶政登記,收養人乙○於112年9月20日死亡,本件終止收養經被收養人本家姐姐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本生家親屬系統表、本生家親屬之戶籍謄本、養家親屬系統表及本家姐姐之終止收養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前開資料及聲請人到庭所陳,認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業經本家姊姊同意,且聲請人雖繼承遺產,然其為收養人支出之扶養費及喪葬費顯高於遺產甚多,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乙○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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