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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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