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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
異 議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丁○○、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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