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家繼訴,83,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董慧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4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董峻維 
            董孆霙 
            董奕維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素珠 
被      告  董帟品 
            魏明珠 

            董騰尹 
            董保謙 
            董保沂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董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董永昌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董帟品、魏明珠、董騰尹、董保沂、董惠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董永昌之全體繼承人,且就被繼承人董永昌死亡後所留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然礙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共有人眾多,意見不一,且被告董保沂又早已移居國外無法聯繫,以至於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為免前開遺產所有權因呈公同共有狀態而影響其經濟價值之發揮,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請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物分割,並依各自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素珠、董峻維、董孆霙、董奕維、董保謙陳述略以: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

(二)被告董帟品、魏明珠、董騰尹、董惠卿、董保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董永昌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董永昌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有除戶謄本、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外,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認為真。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董永昌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及到場之繼承人所陳述之意見,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關於分割遺產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在此指明。

丙、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董永昌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
 
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 配 方 法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
二按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董慧娟
4分之1
董峻維
40分之3
劉素珠
40分之3
董孆霙
40分之3
董奕維
40分之3
董帟品
60分之1
魏明珠
60分之1
董騰尹
60分之1
董保謙
20分之1
董保沂
20分之6
董惠卿
20分之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