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家親聲,13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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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郭○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代 理 人 張育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黃○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協議離婚,約定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下合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惟因聲請人離婚後之就業及經濟狀況均不穩定,且親屬支持系統薄弱,訴外人黃○珍則另組家庭並另育一女,無能力及意願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自107年3月起由相對人安置,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停止聲請人及訴外人黃○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其聲請,並選任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現因聲請人之親職能力、工作收入及經濟狀況、親屬支持系統均已改善,前遭宣告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上開停止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12月30日至112年1月2日之元旦連假、及112年1月20日至同月30日之農曆過年期間,都曾將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但返家期間未成年子女一直玩手機、日夜顛倒、作息不固定,聲請人均未加以約束,亦未替未成年子女準備餐食,均由未成年子女之祖父及姑姑輪流送餐至渠等住處一樓,再讓未成年子女取餐至房間食用,造成居家環境髒亂;

又聲請人未替未成年子女規劃個人使用空間,未成年子女已屆青春期,卻仍維持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3人同床就寢;

另未成年子女疑似多日未洗澡亦未更換衣物,交付返家結束後,未成年子女身上均有明顯異味,未成年子女對於返家生活狀況亦感到失望及氣憤,回到機構後情緒起伏很大,出現無法遵守機構規範之行為,機構調整未成年子女行為及作息長達1個月後才逐漸恢復穩定,考量未成年子女返家及身心發展之疑慮,後續相對人暫停返家會面之申請。

綜上可知聲請人改善狀況有限,現階段仍難以提供未成年子女妥適照顧,是相對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應維持由相對人監護,不同意撤銷停止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宣告,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之宣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訴外人黃○珍於105年3月15日協議離婚,約定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嗣聲請人及訴外人黃○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裁定宣告停止渠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並選任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其與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0至20頁),堪以認定。

(三)聲請人固主張其親職能力、工作收入及經濟狀況、親屬支持系統均已改善,前遭宣告停止親權之原因已消滅云云,並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銀行存摺影本、居家環境改善狀況之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22至44頁),惟相對人以聲請人改善狀況有限,現階段仍難以提供未成年子女妥適照顧,主張未成年子女應維持由相對人監護為宜(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80至182頁、家親聲字卷第23頁)。

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會派員訪視聲請人,其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㈠綜合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聲請人仍有配合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對兩未成年人結束安置返家要求,也藉由定期申請會面返家維繫與兩未成年人之互動,有履行親職之意願。

兩未成年人現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安置中,雖可協助減輕聲請人扶養壓力,但聲請人目前因傷甫結束手術,經醫師評估建議休養約3個月,現無工作收入,需仰賴聲請人親屬協助處理交通接送、負擔日常生活開銷,聲請人現階段經濟、親職能力不足以獨立且同時扶養兩未成年人。

⒉親職時間評估:因兩未成年人仍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中,使聲請人現階段可投入親職時間有限,但聲請人仍有定期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申請會面返家機會,在與兩未成年人會面期間,也在聲請人親屬協助下,參與兩未成年人起居照顧,聲請人規劃日後兩未成年人結束安置返家,會由聲請人自行打理兩未成年人照顧事務,另有安排聲請人親屬做為協助照顧資源,輔助補充聲請人親職時間。

⒊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住所生活機能雖屬便利,應能有足夠空間供兩未成年人活動居住,惟居所環境仍待修繕,且有諸多物品堆疊,家務整理狀況仍須改善,現階段提供兩未成年人生活環境準備屬不足。

⒋親權意願評估:兩未成年人現雖由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中,但聲請人仍可配合社工處遇規劃,並定期申請兩未成年人會面返家機會,聲請人亦期待能接兩未成年人返家同住生活,故期待能藉由此案聲請爭取恢復擔任兩未成年人親權人,其履行親職之意願與態度積極,惟聲請人目前個人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是否能提供兩未成年人妥適照顧尚待確認。

⒌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計劃讓兩未成年人在結束安置返家後,轉學至聲請人住家附近學校就讀,未來依兩未成年人年紀、學制協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尚能保障兩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益。

㈡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之建議及理由:聲請人雖有積極履行親職之意願,惟聲請人現階段受限於個人傷病而暫緩工作休養中,個人日常事務與基本生活開銷需仰賴聲請人親屬協助,此外聲請人現居住環境改善幅度有限,空間設置之準備仍有不足處,現階段聲請人經濟與照顧能力恐難兼顧且獨立撫育兩未成年人,尚待社政、衛政單位協助聲請人穩定個人經濟能力,建構有效教養策略,提升聲請人親職能力,並敦促居住環境之改善」等語,有該協會112年1月7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221023號函所附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50至155頁)。

(四)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認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改善狀況有限,現階段仍難以提供未成年子女妥適照顧乙節,非無可信,而經本院限期命聲請人就上開訪視報告表示意見,聲請人迄今均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陳述,有本院112年6月30日南院武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函、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家親聲字卷第13、19頁)。

是本件觀諸現有事證,尚難認聲請人停止親權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其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宣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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