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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邱綉琇
被 告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九一康洋」之記載,應更正為「久一康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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