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203,202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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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玲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林秀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2,449,486元。

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36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304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任職於欣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及於臺南市東山區農會兼職擔任半年一聘之約僱人員,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36,177元,無領取社會補助。

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為17,076 元,名下財產僅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2元、白河郵局存款餘額28元、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0元、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5元、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款餘額25元、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5,351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及次子扶養費共計12,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

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等債務金額為2,449,48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黃字第8117號執行命令、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樂分期資料、臺北地院111年度司執黃字第130144號執行命令、嘉義地院112年度司執毅字第22697號執行命令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9-26頁;

消債更字卷第31-32、35-40、46-64、223-234、253-261頁)。

又依據附表所示之債權人之陳報,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2,466,956元。

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於112年4月14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36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304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5月30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3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4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欣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及於臺南市東山區農會兼職擔任半年一聘之約僱人員,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36,177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薪資單、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31、33-39頁;

消債更字卷第19-21、25-27、97-209、235-251頁)。

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6月27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897679號函(消債更字卷第327頁),可知聲請人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

另依卷附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更字卷第77-79頁),與聲請人所陳可以相符。

再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2元、白河郵局存款餘額28元、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0元、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存款餘額5元、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款餘額25元、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5,351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存摺、白河郵局存摺、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存摺、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3-35頁;

消債更字卷第23、33、167-195、197-215、217-221、235-241頁),稽之卷附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消債更字卷第73-75頁),其名下尚有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500元,另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4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16895號函(消債更字卷第275-277頁),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為5,349元。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36,177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基此,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長子000年0月00日出生,8歲餘;

次子000年0月00日出生,6歲餘,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稽(消債更字卷第43-47頁),且依嘉義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嘉縣社救助字第1130021803號函(消債更字卷第325頁),聲請人之長子及次子均未領取社會補助。

綜此,應認聲請人之長子及次子有受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應以前揭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

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為上限;

扶養次子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為上限。

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子及次子扶養費各6,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36,177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長子及次子扶養費各6,000元後,餘額為7,101元,確實無法負擔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304元之清償方案,且聲請人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0144號、113年度司執字第811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毅字第22697號等強制執行事件,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

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協商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4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消債更字卷第265-27
0頁
135,026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4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132,304元
消債更字卷第313-32
3頁
3
三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29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1,039,606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0
7-112頁、消債更字
卷第151-161頁
4
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9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2,445元
消債更字卷第271-27
3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4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67,910元
消債更字卷第111-11
9頁
6
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0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63,353元
消債更字卷第279-28
7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4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206,723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3
3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15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69,488元
消債更字卷第135-14
9頁
9
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580,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34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
以債權人清冊瑣事
金額列之
 10
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債權金額
353,894元
消債更字卷第103-10
9頁
 11
仲信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0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67,430元
消債更字卷第289-31
1頁
(續上頁)
 12
二十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

截至113年5月17日止,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
102,671元
消債更字卷第26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2,466,956元
有擔保債權:
353,894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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