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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然鴻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補正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到院,惟就該補正之說明尚有疑義致本院無法審核是否准許進入更生程序,應再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查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債權人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12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4,689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依該更生方案履行中?若已提前清償完畢,應提出清償證明,若尚在履行中,應將該清償金額列入每月支出項目。
⒉債權人萬寶融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陳建齊)以113年6月17日民事陳報狀向本院陳報債權金額為320,000元,聲請人應說明係積欠萬寶融國際有限公司之欠款?或積欠陳建齊之欠款?如債務人對債權人萬寶融國際有限公司、債權人陳建齊均有欠款,應各自陳報債權金額並提出欠款證明。
⒊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老農津貼7,550元之證明。
⒋應說明聲請人每月給付母親扶養費11,130元,是否僅為外籍看護費?是否包含母親之生活費?若未包含生活費,聲請人是否另有給付母親生活費用?其金額為何?
⒌依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所示,聲請人扶養對象除長子外,尚有聲請人之父親,應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持續給付父親扶養費用。
⒍聲請人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借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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