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497,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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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聲請人 黎錦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

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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