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540,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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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冠中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必要費用6,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預納上開必要費用,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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