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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葉月珠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調字第259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⒌債務人稱因身體異樣及癌症治療,故無法工作,此部分應提出由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另債務人稱目前由子女黃詩雅負擔生活費用,應說明黃詩雅每月提供之生活費用數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再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⒍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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