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更,81,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楠晋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大臺南駕駛人訓練班?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17,826元(支出項目為餐費9,000元、水電費3,000元、通訊費1,000元、交通費2,000元、生活雜支2,000元、健保費826元,不包含扶養費支出),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水電費、交通費、通訊費、健保費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⒍應說明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父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