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謝芯亦即謝美靈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芯亦即謝美靈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
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受理。
嗣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公告周知,並於112年10月24日以112司執消債更康字第68號函命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函文於112年10月30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並未提出更生方案,且於112年11月1日具狀聲請撤回更生程序,經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撤回,司法事務官即於112年11月29日發函通知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撤回更生聲請,依法續行更生程序,並命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告知如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即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語,該函文於112年12月4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亦未對轉為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及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卷宗核閱屬實。
是依上情,本件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未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
故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