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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建榮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聲請人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與胞兄共同繼承父親遺留之坐落臺東縣卑南鄉土地一筆、田賦兩筆,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若已辦理,應提出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聲請人最新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應說明聲請人現行工作收入之來源為何?平均每月工作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工作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⒍應提出聲請人患有憂鬱和躁鬱精神病症之相關證明。
⒎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總金額為17,800元,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提出交通費、電視及通訊費、房租之證明文件或單據。
⒏應陳報聲請人給付胞兄每月扶養費之金額及扶養負擔比例,並提出聲請人及胞兄戶籍謄本。
⒐應陳報聲請人之胞兄的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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