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清,80,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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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請人 蘇淑芬 住○○市○○路0段00號16樓之2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到院供核。

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若無,亦應註明。

(二)聲請人稱述目前無工作收入,亦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各項補助,請釋明如何負擔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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