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消債清,8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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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佳伶(原名洪秀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補正相關說明及單據到院,惟就該補正之說明尚有疑義致本院無法審核是否准許進入清算程序,應再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原案號為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因案號誤植,本件案號已更正為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當時工作為保險業務員,遭遇金融海嘯,業績下滑,收入不佳,於扣除支出及子女扶養費後,無法繳付協商方案而毀諾,應提出當時之收入證明(例如毀諾時前後幾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存摺明細等資料)、子女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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