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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家福即劉居福
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洪婉婷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謝翰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不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五項第五行中關於「125,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188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計算式:77,188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計算式如註1)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812元 3.02% 0元 2,330元 2,330元 35,962元 35,962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553元 2.54% 0元 1,960元 1,960元 30,311元 30,311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4,495元 29.96% 0元 23,125元 23,125元 356,899元 356,899元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242元 4.55% 0元 3,512元 3,512元 54,248元 54,248元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6,577元 4.48% 0元 3,457元 3,457元 53,315元 53,315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130元 5.98% 0元 4,615元 4,615元 71,226元 71,226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793元 3.4% 0元 2,624元 2,624元 40,559元 40,559元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174元 7.04% 0元 5,433元 5,433元 83,835元 83,835元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5,776元 23.1% 0元 17,830元 17,830元 275,155元 275,155元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426元 9.31% 0元 7,186元 7,186元 110,885元 110,885元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6,520元 3.13% 0元 2,415元 2,415元 37,304元 37,304元 1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8,454元 3.5% 0元 2,701元 2,701元 41,691元 41,691元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總和 5,956,952元 100% 0元 77,188元 77,188元 1,191,390元 1,191,390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公告之債權比例欄所示數額,是依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清算事件,112年2月16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據(見司執消債清字卷第328至334頁)。
註1: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第133條規定所 應清償各債權人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
註2: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之20% -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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