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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李金萍
被 上訴人 黃泓睿
訴訟代理人 黃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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