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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凃政宏
一、按附帶上訴係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提起之上訴,為上訴之另一形式,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因獨立上訴或附帶上訴而有異。
二、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花瑋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對於原審駁回其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410元本息部分不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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