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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附 張楊珠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雁婷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李孟淳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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