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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被上訴人 謝勝吉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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