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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凃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謝如菁律師
被上訴人 郭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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