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簡上,301,20240819,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吳昕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心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