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簡上,333,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連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連晉木

被上訴人 吳金水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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