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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連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連晉木
被上訴人 吳金水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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