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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鄺定凡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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