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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信安
以上抗告人因與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遊戲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75頁),抗告人遲至113年1月4日始行提起抗告(按:抗告人之抗告狀具狀日期固自行記載112年12月28日,惟實際送至本院之日期為113年1月4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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