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補,1205,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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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萬2,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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