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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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