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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美德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元(此經本院112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裁定核定確定在案),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3,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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