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上 訴 人 劉翠香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陳郁仁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0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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