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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宗樺
被上訴人
即原告周欣儀
周亮君
周柔彣
周盈州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周俐妘
被上訴人
即原告周威吟即周盈守之承受訴訟人
周庭伃即周盈守之承受訴訟人
周盈圻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周珈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29,20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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