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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吳美靜
被 上 訴人 吳明翰
吳玲嬅
吳怡慧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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