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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程盟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修平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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