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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林冠婷
被 告 臺南市佳里區信義國小
法定代理人 馮郁元
訴訟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馮郁元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前陳報「112年11月26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被告臺南市佳里區信義國小之送達回執(或送達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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