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31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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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7號
原 告 陳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瑞彬
被 告 劉忠衍
盧垣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3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4 月30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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