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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郭曉雯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蔡金源與被告蘇麗花、郭俊宏、郭俊德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為訴訟參加者,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參加訴訟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郭曉雯到庭聲請就原告蔡金源與被告蘇麗花、郭俊宏、郭俊德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提出參加書狀、亦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當庭裁定命郭曉雯於5日內補正,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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