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365,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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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子揚
被 告 廖則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2,5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臺南太古展示中心之銷售顧問,負責對外招攬售車業務、代表原告與客戶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收取售車價金、代收領牌及強制險等相關費用後繳回原告等工作。

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購車款項、配件、領牌、強制險等相關費用後,未將之繳回原告,而侵占合計新臺幣(下同)1,736,500元之款項,被告於原告發現後之111年6月底間返還504,000元予原告,惟原告仍受有1,232,500元之損害。

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308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32,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嗣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刑事案件)。

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2,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刑事案件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希望能與原告以130萬元、分5年攤還之方案和解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現金/支票收款聲明書5紙、預約買賣訂購單9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532號、112年度偵字第2293號起訴書等件為證(附民卷第13至4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件之電子卷宗查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被告固辯稱希望可與原告和解云云,惟此業經原告拒絕。

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32,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4日(附民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合約書編號 收款日期 侵占金額 1 徐煌榮 DSS0000000 111年3月27日 30,000元 111年4月9日 53,500元 2 歐陽雅惠 DSS0000000 111年4月12日 283,000元 111年4月13日 72,000元 3 觀音講寺 DSS0000000 不詳 50,000元 111年4月13日 98,000元 PDSS0000000 111年4月10日 250,000元 4 蘇俊旭 PDSS0000000 111年3月31日 200,000元 PDSS0000000 111年4月6日 100,000元 PDSS0000000 100,000元 PDSS0000000 111年4月10日 300,000元 5 張岩鵬 PDSS0000000 111年4月1日 100,000元 6 沈時羽 PDSS0000000 111年3月31日 100,000元 合計 1,7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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