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英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謝米治、陳力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即系爭586之5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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